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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及终止许可程序
来源:新密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4-07-31 12:26  
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及终止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与终止申请的程序与权限
1、新密市教育体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凡有变更及终止事项的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属中心校,中心学校初验并在相关表格上加盖公章后由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报送新密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办,窗口办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申请材料完整的即时受理,并及时转送到教体局成职教科。
2、教体局成职教科接收到窗口办转送变更与终止材料后,根据变更事项组织相关科室于20日内完成评估审核。
3、教体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局长签发。
4、新密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办将审批文件或证件颁发给申请人。
5、郑州市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于4月30日前直接上报成职教科,由成职教科初审后向郑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提出申请。
三、民办学校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分立(新设教学点)、合并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董事会签字盖章的财务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不变更的新教学点不要)
2、分立(新设教学点)、合并的申请,其内容包括:分立(新设教学点)、合并后的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校委会)关于相关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原件;
4、学校新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人员名单;
5、分立或合并后举办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原件及《新密市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举办者(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表1);
6、《新密市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表2),附校长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任课教师一览表》(表3),附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财会人员基本情况表》(表4),财会人员有效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自有财产情况登记表》(表5),附财产中相关动产的购置发票等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自有不动资产(房产、土地)的还要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村委(居委会)证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
10、合并和分立(新设教学点)后更换新的办学地址的要提供新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教育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校舍的应有租期5年以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产附有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具有工商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对申请单位提供全责担保的担保书原件。
12、设立新教学点的还须填写《新密市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设置分支教学点申请表》(表7)、《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分支教学点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表8)。
(二)民办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的,由学校现任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提供如下材料:
1、学校董事会签字盖章的财务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举办者或法人关于变更的申请报告;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委会)关于更换举办者、法人代表的会议决议原件;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学校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原举办者、法人代表与拟任举办者、法人代表变更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拟任举办者关于学校发展规划材料;
7、拟任举办者、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原件及《新密市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申请表》(表6)。
(三)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变更学校办学地址需提交的材料:
1、校址变更申请书;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委会)关于变更校址的会议决议原件;
3、《新密市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地址变更申请表》(表9);
4、学校新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人员名单;
5、《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财会人员基本情况表》(表4),财会人员有效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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