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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来源:新密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04-10 16: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标准予以调整: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200元;新密市外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900元;新密市内专科或者二甲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原500元起付标准保持不变。

  二、调整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5%;新密市内专科和二甲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70%调整为75%;新密市外住院由60%调整为65%。

  三、新生儿参保待遇。凡母亲已在我市参加医保(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符合国家政策的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之内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未参保或未在出生3个月之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开始享受。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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