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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新密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12-30 14:5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近期,国家组织开展了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我省与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以联盟形式开展了吻合器、补片和胶片三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四省市医用耗材联合集中采购),我省组织开展了人工晶体和留置针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均顺利产生中选结果。根据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安排,现就执行上述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耗材范围

1.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1)。

2.四省市医用耗材联合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品种清单(见附件2)。

3.河南省人工晶体、留置针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品种清单(见附件3)。

(二)机构范围

全省参与上述集中采购医用耗材报量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

(一)冠脉支架类产品。按照各医疗机构前期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0128)上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

(二)吻合器类和补片类产品。各品种采购量按“价格最低产品占主要采购量,其他产品采购量按照价格从低到高逐渐减少”的分配原则确定,具体分配规则如下: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产品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的10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最低价产品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的60%,次低价产品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的4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最低价产品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的50%,次低价产品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的30%,第三低价产品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的20%。

(三)胶片类产品。根据河南省医保局《关于明确四省市联合带量采购医用胶片河南省约定采购量分配原则的通知》规定,在保证中选企业原有市场份额的前提下,剩余约定采购量按中选企业价格由低到高顺序依次确定供应区域(见附件4)。

(四)人工晶体类产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优先保证中选产品在各医疗机构上报该产品2019年采购量的 70%。每组中选产品无功能属性差异的,剩余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可优先使用价格最低的中选产品;存在差异的,可根据临床需求从所有中选产品中自主选择使用。

(五)留置针类产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优先保证中选产品在各医疗机构上报该产品2019年采购量的 80%。剩余约定采购量分配原则如下:

1.如某医疗机构2019年使用过某组中价格最低的中选产品,则该医疗机构该组剩余约定采购量的50%分配给价格最低的中选产品;其余约定采购量,可优先使用价格最低的中选产品,也可从所有中选产品中自主选择使用。

2.如医疗机构2019年未使用过某组中价格最低的中选产品,则该医疗机构该组剩余约定采购量,可优先使用价格最低的中选产品,也可从所有中选产品中自主选择使用。

三、采购周期和价格执行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产品从2021年1月10日起执行中选价格。医用胶片类中选企业确认供应区域后开始安装打印设备,2021年4月30日前安装完毕,采购周期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其他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自2021年1月10日起计算。

四、时间安排

(一)中选产品增补挂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未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中选企业和中选产品增补相关信息,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2020年12月25日前完成)

(二)约定采购量分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将已在各采购文件中确定的约定采购量逐级分解到医疗机构。人工晶体类和留置针类产品的剩余约定采购量,由各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从各组中选产品中自主选择确认(具体办法另行通知)。(2020年12月28日前完成)

(三)配送关系维护及合同签订。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2021年1月10日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医疗机构要积极为医用胶片中选企业协调打印设备的安装地点、数据接口等相关事宜。

国家和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回款结算、医保支付标准等有关配套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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