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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归集
来源:新密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4-07-31 07:57  
一、开户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提供: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
(三)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四)法人身份证(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书)
(五)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机构成立文件)和机构代码证
(六)经办人身份证
    二、缴存
    (一)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机构办理账户设立、账户转移及缴存登记开户手续,办理时单位需填写变更清册并加盖财务章。
(二) “缴存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户口在农村、城市或外地的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职工”包括:
1、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2、离岗学习、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是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人员。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是采取单位按月汇缴的方式进行的。缴存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的部分,需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汇缴业务,可以选择转账或者现金缴存。单位首次和以后各月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单。若缴存职工有变化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单。
(四)住房公积金补缴分为个人补缴和单位整体补缴。
1、个人补缴是指单位新增加职工或从其它管理中心转入时未按时汇缴、漏缴住房公积金,应为职工进行个人补缴。
2、单位整体补缴是单位欠缴(包括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就是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缴存的),单位给个人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连同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结息办法和利率计息。
三、法律责任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单位不给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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