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新密市人民政府会同财政、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用途和面积
权属 | 地块号 | 总面积 (公顷) | 位置 | 用途 |
伏羲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尖山村民委员会 | 一 | 0.0202 | 尖山村马圈组集体土地以东、尖山村马圈组集体土地以西、伏羲大道以南、尖山村马圈组集体土地以北。 | 商服用地 |
二 | 0.3806 | 尖山村马圈组集体土地以东、尖山村马圈组集体土地以西、伏羲大道以南、尖山村马圈组集体土地以北。 | ||
三 | 0.0014 | 尖山村马圈组集体土地以东、尖山村马圈组集体土地以西、伏羲大道以南、尖山村马圈组集体土地以北。 |
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补偿费 (万元/公顷) | |
补偿安置费用 (万元/公顷) | 社保费用 (万元/公顷) | ||||
伏羲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尖山村民委员会 | 交通运输用地 | 0.0014 | 69.75 | 87.3 | ——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0.4008 | —— | |||
合计 | 0.4022 | —— | —— | —— |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用(万元) | ||||
补偿安置费用 | 社保费用 | 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
伏羲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尖山村民委员会 | 28.0535 | 35.1121 | 依据(郑政文〔2020〕25号)文件,据实补偿。 | —— | 63.1656 |
四、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本次征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拟征收范围内村民委员会及其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法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社保费用按照(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要求,足额划入社保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如有意见,请以村委会为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各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本方案待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