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新密市2023年度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632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1.689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新密市2023年度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新密市苟堂镇平山庵村、张寨村、关口村,用地四至范围:地块一位于苟堂镇创业大道以东、苟堂镇关口村十二组、十八组、平山庵村一组集体土地以南、苟堂镇关口村十七组、十八组集体土地以西、苟堂镇关口村十二组、十七组、十八组、平山庵村一组集体土地以北;
地块二位于苟堂镇平山庵村一组集体土地以东、苟堂镇平山庵村一组、二组集体土地以南、苟堂镇平山庵村一组、二组集体土地以西、苟堂镇平山庵村一组集体土地以北;
地块三位于苟堂镇平山庵村二组、张寨村一组集体土地以东、苟堂镇张寨村一组集体土地以南、苟堂镇平山庵村二组、张寨村一组集体土地以西、苟堂镇平山庵村二组集体土地以北;
地块四位于苟堂镇平山庵村一组、二组、张寨村一组集体土地以东、苟堂镇张寨村一组集体土地以南、苟堂镇张寨村一组、平山庵村二组集体土地以西、苟堂镇平山庵村一组集体土地以北;
地块五位于苟堂镇平山庵村一组集体土地以东、苟堂镇平山庵村一组集体土地以南、苟堂镇平山庵村一组集体土地以西、苟堂镇平山庵村一组集体土地以北;
地块六位于苟堂镇关口村十二组集体土地以东、苟堂镇关口村十二组集体土地以南、苟堂镇创业大道以西、苟堂镇关口村十二组集体土地以北;
地块七位于苟堂镇关口村十二组集体土地以东、苟堂镇关口村十二组集体土地以南、苟堂镇创业大道以西、苟堂镇关口村十二组集体土地以北;
地块八位于苟堂镇创业大道以东、苟堂镇关口村十二组集体土地以南、苟堂镇关口村十二组集体土地以西、苟堂镇关口村十二组集体土地以北。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新密市苟堂镇关口村集体耕地6.6320公顷、其他农用地0.1736公顷;平山庵村集体耕地2.5295公顷、其他农用地0.1323公顷;张寨村集体耕地2.19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6公顷,以上合计11.689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关口村 | 6.8056 | 4101830312 | 84 |
平山庵村 | 2.6618 | 4101830501 | 69.75 |
张寨村 | 2.2217 | 4101830501 | 69.75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87.3万元/公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规定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1-69850962、69850966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