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新密法院坚持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立足审判职能,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件详情
王某与李某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王某捡起李某掉在地上的三角尺准备递给李某,王某喊了李某,但李某没有听见,王某便把三角尺抛向李某,抛出的三角尺误将李某右眼扎伤。后李某被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经检查后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视神经损伤。”该小学为全校学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后来,大家就责任认定产生了分歧,李某及其监护人将王某、学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新密法院。
裁判结果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对抛三角尺行为的危险性不能完全认知,并非故意为之,而且交还三角尺的行为有同学之间互相帮忙之意,不存在过错。其次,某小学先后多次以向家长发放《告知书》《学生安全责任书》及组织安全教育的形式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工作,而且事发时并非上课时间,对学校、老师在课间苛以严格监管义务并不公平,故某小学在本次事故中亦不存在过错。再者,某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该案符合“学生自身原因、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保险情形,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产生的医疗费,依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90%赔偿,剩余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由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分担。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对原告受伤过程无争议的情形下,新密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在事发时的动作、言语,结合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及心态,客观评价原告受伤成因。在本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恶意、行为人年幼对其行为后果不能完全认知,且处于课间学校不能预见的情形下,不苛以行为人(被告)以及学校责任。新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校方投保保险的优势,尽力维护受伤一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事件发生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评价,同时保护了无过错的未成年行为人。
下一步,新密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能动延伸司法触角,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依法法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创新普法宣传和教育帮扶方式,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学校作为未成年人集聚的场所,负有维护学校环境安全的职责,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可能遇到的风险,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从制度上、管理上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告知孩子校内自我保护常识,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管理教育。只有家庭和学校形成教育合力,让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双保险”,才能确保孩子平安度过校园学习生活,让他们能够在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关爱和呵护下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