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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法院:旧楼加装电梯占用小区公共通道,同小区业主阻挠应不应该?
来源:新密法院  时间:2023-09-28 16:29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对方便高层出行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加装电梯引发的邻里纠纷,不仅涉及小区住户权益,亦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旧楼加装电梯导致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涉案小区系多年前建成,小区住宅楼均未设计电梯。自2021年起,原告所在单元全部业主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后获批为该单元加装电梯。问题焦点在于加装电梯需要占用该小区某单元门前绝大部分公共通道,为此还需将通道北边的部分绿化区域变更为道路用于其他业主通行。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被告方业主多次阻止施工,双方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新密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对加装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

经新密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的加装电梯方案已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应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但根据案涉楼栋加装电梯图纸以及法院勘验现场可知,安装案涉电梯需要占用该小区某单元门前绝大部分公共通道,为此还需将通道北边的部分绿化区域变更为道路用于其他业主通行。且原告在未保障有效通道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电梯基坑的施工,既已经严重影响了部分业主的通行,又不能保障加装电梯工程结束后人行通道能够建成、保证其他业主的通行权。故驳回原告诉求,后该案上诉至郑州中院,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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