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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新密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11-27 11:32  

新密市财政局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密财政〔2015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新密市委、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新密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新密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密市财政局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610

 

新密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密市委、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新密发〔20156号)精神,根据《郑州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郑财办社〔2009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创业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宣传、创业服务、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创业先进奖励,大中专毕业生初始创业补贴、困难群体创业补贴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第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并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创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

对进入社会力量新建或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商户提供的房租补贴、贷款贴息、创业指导服务等费用。

创业服务体系、平台和创业项目库的相关计算机网络建设、维护费用。

第五条 创业培训补贴

除国家规定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培训的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外,参加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参照政策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六条 创业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宣传创业优惠政策,展示创业成果,树立创业典型,发布创业信息所需的费用。

第七条 创业服务及项目推介

组织创业者开展创业沙龙、开办创业大讲堂等经验交流活动和创业专家咨询服务活动、维护管理创业示范项目所需的费用。

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的宣传、场地使用、展位搭建、展具购置、维修或租赁等费用。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办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费等。

第九条  创业先进奖励

对在创业成果展示、创业项目推介及创业示范项目评选等活动中产生的创业明星、优秀创业项目的奖励;对在各种创业就业服务竞赛活动中涌现的创业服务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条 大中专毕业生初始创业补贴

对具有新密户籍、毕业两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合法经营的,且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按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帮扶

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新密市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帮扶。

第十二条 其他经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的创业工作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十三条 创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费用,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市人力中心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市人力中心,由市人力中心根据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规定的四类人员之外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及拨付程序参照豫财社〔2011293号文件中关于创业培训补贴规定执行。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失业的相关证件、开业证明及其它有效证件等,向市人力中心提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经市人力中心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创业宣传、创业服务支出的费用,由活动承办单位作出资金预算,由市人力中心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活动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建设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经市人力中心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市人力中心,由市人力中心根据孵化基地的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创业先进奖励,由市人力中心提出创业先进奖励计划,作出资金需求预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围绕全民创业开发建立的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项目开发、建立、推介单位或个人一定的补贴费用。

第十九  其他事项支出。创业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报资金时,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市人力中心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

5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设立的创业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5610日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实际,现将加快推进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创新,强化对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服务

(一)大中专学生扶持对象范围。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学生持在读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留学归国人员持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学生。

(二)简化办理程序。各地担保机构要在原有贷款申请程序基础上,简化程序,统一设立大学生创业贷款窗口,为大学生创业开辟便捷、高效的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高校设立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指导服务中心,方便在校大学生了解创业扶持政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受理材料的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实行优先审核、优先担保。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从受理材料后到发放贷款到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鼓励网络创业。大中专学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影视制作等创业项目,正常经营,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可以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同时,放宽对经营场所等条件要求,允许大中专学生在家经营创业项目。

二、破解反担保难题,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全面落实

(五)不断完善反担保模式。在原有第三人为主的反担保模式基础上,增加房产抵押、存单质押、联保、园区担保等多种反担保方式,逐步降低反担保条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为本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反担保。

(六)建立全省异地担保工作机制。各地担保机构要明确负责异地担保工作组织机构和人员,建立全省异地担保工作制度,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异地担保的协调与配合;指定专人专职负责异地反担保人授信委托、信息反馈、审核、联合逾期追偿工作;各地要定期沟通异地反担保人信息。

(七)异地反担保的认定。由反担保所在地担保机构对反担保资格进行认定,签订反担保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借款人贷款逾期后由申请地进行催收,贷款代偿后由反担保地担保机构进行全额代偿。

三、高度重视,建立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督导机制

(八)建立统计制度和督导机制。各地要把做好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作为落实就业政策、建立创业促就业长效机制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优化流程,为大中专学生创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建立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季报统计制度,定期通报全省情况。实行督导机制,促进各地更好开展工作。

四、加大宣传,树立大中专学生创业典型

(九)加强政策宣传。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就业服务、金融机构、大学生创业明星、创业培训师等部门和专家到高校对毕业学年和近5年毕业的大学生进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对有创业意愿或有创业项目大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创意大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附件:

河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异地核保委托函

编号:       

      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申请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为                       ,经我中心审核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现根据申请借款人经营(生产)规模、项目价值、资金用途及就业人数等情况,拟定最高贷款金额为(大写)          万元,特委托贵中心办理反担保核保手续。

审核人:                   负责人:

审核人电话:                                          (公章)

                                                           

注:此栏由委托方填写,受托方留存。

……………………………………委托方骑缝章……………………………………

 

河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异地核保委托函(回执)

 编号:         

      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根据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的条件和标准,经我中心对申请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为                       ,所提供的反担保进行核实,具有(大写)        万元贷款的保证资格。

上述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反担保人违约我中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回执与反担保协议书属借款合同附件,均具有法律效力。

审核人:                   负责人:

审核人电话:                                          (公章)

                                                           

注:此栏由受托方填写,委托方将本回执留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办发 〔2015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输出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既要保证返乡创业人员平等享受普惠性政策,又要根据其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落实完善差别化的扶持性政策,努力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坚持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要用好用活已有园区、项目、资金等存量资源全面支持返乡创业,同时积极探索公共创业服务新方法、新路径,开发增量资源,加大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要加强政府引导,按照绿色、集约、实用的原则,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返乡创业企业与龙头企业、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打造充满活力的创业生态系统。

——坚持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要推进创新创业资源跨地区整合,促进输入地与输出地在政策、服务、市场等方面的联动对接,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延长返乡创业产业链条。

二、主要任务

()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输入地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对口帮扶输出地建设承接产业园区,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输出地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

()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带动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输出地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等输出地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

()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三、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其成为加强和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继续深化和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推动信息入户,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输出地与东部地区对口协作,组织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定期到东部企业实习,为其学习和增强管理经验提供支持。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十一)完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各地应本着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

(十二)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三)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复制,不断输出新的创业理念,集聚创业活力,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解决创业难题。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四、政策措施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五)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十八)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五、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关键在地方。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见附件)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强化示范带动。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打造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一)抓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以返乡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5617


关于通过人才市场为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市场在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根据省人事厅《关于通过人才市场为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才〔200611号)和郑州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郑人函〔2009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普通高等教育非在职毕业生及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委培、定向生除外)就业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根据省、市文件规定,提供就业服务的范围为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即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类型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非在职指从未办理过招工备案、入伍服役、分配派遣以及其他就业手续)。

二、认定条件

1.新密市户籍;

2.35岁以下;

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

4.从毕业之日起在人力中心实行档案托管者。

三、提交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高中(或中专)、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所有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及学籍档案;

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四、办理流程

1.个人持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和所在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和市人力中心人事代理科出具的档案托管合同,到市人力中心人才交流科申领《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推荐表》;

2.市人力中心人才交流科审核资格,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中心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市人社局在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3.市人力中心人才交流科定期报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鉴证、开具介绍信;

4.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满一年后,可根据需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人事调动手续。

五、相关待遇

毕业生按程序审核鉴证并实行人事代理满一年者,可由人才市场介绍就业,原则上介绍到企业单位,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见习、转正、定职、工资、工龄计算等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

六、其他要求

1.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择业和录(聘)用,参照上述办理;

2.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力中心负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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