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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清单
来源:新密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09-16 09:00  
  一、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3)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普通诊所投资不少于5万元,口腔诊所不少于10万元,医疗美容诊所不少于50万元;普通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口腔门诊部不少于20万元,医疗美容门诊部不少于10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5)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4、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或者被开除公职、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设置门诊部、医院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
   4、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5、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6、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附,单独装订成册);
   7、选址报告;
   8、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股份制医院提交组织章程;
   9、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注: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床位编制(牙椅数);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附申请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省去(2)、(3)、(4)、(7)、(9)、(13)、(14)等项内容。
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提供选址方位图);
  (4)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土地产权或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5)拟设医疗机构业务用房或用地是否符合医疗、卫生要求,提供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和立体效果图。
(三)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
   4、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5、近3个月的资信证明,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筹建医疗机构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7、选址方位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8、执业医护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填写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等;
   9、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四)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申请书,根据申请书内容提供申办单位基本资料。事业单位:提供政府批文、机构登记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填写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编证明、任命文件等。
   3、在编医护人员情况,填写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编证明或调令等;
   4、聘用医护技人员情况,填写医护技人员基本情况表,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等;
   5、资信证明,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7、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文件;
   8、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中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7)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放射许可验收不符合要求。
(二)医院、门诊部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5、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6、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7、人员名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0、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11、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12、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4、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15、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复印件;
   16、污水处理情况;
   17、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注:门诊部应当提交附设药房(药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三)诊所、卫生所和企事业内部医务室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5、科室布局平面图;
   6、人员名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7、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9、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10、提交附设药房(药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11、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复印件;
   12、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注:
1、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纸张大小:A4;装订顺序: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其它。
2、所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资格证明证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均为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资信证明、非在职证明等须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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