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经个人申请、居委会证明、办事处申报、市廉租办初审和复审,同意下列人员享受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或办事处反映。举报电话:69885529
户主姓名
保障人数
现租(借)住房屋的位置
韩海涛
4
新华路办事处北密新路
吴小丹
2
新密市梁沟七组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