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
审批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审批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法定许可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备注
对于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且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商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取消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农家乐、民宿的范围按住建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界定》),不需要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大型商业综合体已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其通过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公共娱乐场所)不需要单独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已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因商业调整或经营需要等改建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应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申请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或出厂合格证、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消防控制室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 项材料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第3至6项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办理时限
1、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2、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报方式及程序
窗口受理: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做出予以/不予受理决定→制发文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做出予以/不予受理决定→现场勘查→制发文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收费依据
不收费
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371-56519119
投诉电话:0371-56518119
三、上下班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四、办公地点
新密市西大街203号政务服务中心东厅三楼综合窗口。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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