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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推行稽查“三四制” 着力防范执法风险
来源:高国纲  时间:2010-08-06 08:52  
 

本站讯(通讯员:姚红亮 高国纲)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降低稽查工作执法风险,6月起,国税局以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为突破口,在总结以往经验、梳理分析执法风险点的基础上,推出稽查“三四制”工作法,在每次检查的“查前、查中、查后”三个环节,分别实行分析评估制度、集中汇报定案制度、“三限制度”、案件查处廉政反馈卡制度等四项制度,将风险意识、精品意识融入税务稽查全过程,收到良好效果。

查前,实行分析评估制度。主查人员接到案件检查后,必须组织进行案前分析,运用“税收分析监控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的数据分析功能,结合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或者了解到的问题,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税收负担状况、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可疑环节进行分析评估,分析检查难点,提出检查重点,然后有针对性开展稽查工作。并在2天内写出书面检查分析评估方案。

查中,实行集中汇报定案制度和“三限制度”。集中汇报定案制度即:案件检查开始后,原则上前三天要每天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案件检查两周内,原则上要每3天进行一次案情通报会,直到案件无新线索基本能形成定性结论为止。“三限制度”即:限时、限量、限处罚力度。限时:采取调帐方式检查的,调帐后3天内要形成初步的检查结果。限量:严格检查措施,加大查处案件的深度和力度,避免无问题、无偷税案件的产生。限处罚力度:对查处的偷税案件,主查人员对被查对象提出行政处罚不得低于2倍。

查后,实行案件查处廉政反馈卡制度。每季度向监察室报送稽查案件查结情况。在稽查案件检查中或者终结后,对稽查案件由主抓监察的副局长提出报请稽查局长、主管局长审阅,由监察室向被查对象发放廉政反馈卡,接收被查对象监督,听取被查对象意见,建立查处案件廉政跟踪档案。

该办法运行两个月来,稽查成效凸显。仅某企业,就查明少交增值税73万元,所得税77万元,该案件目前已进入大要案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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